申請辦法及退費說明

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辦法

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(95)府法三字第 09532168200 號令訂定發布

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(100)府法三字第 10033590900 號令修正發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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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以下簡稱證明書)之核發事宜,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。
第三條
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者,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,並應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一份。
前項規費,申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,每份為新臺幣一百元;超過五筆者,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。
第四條
依本辦法核發證明書之種類如下:
一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
二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並加註劃設日期證明。
第五條
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書,應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已套繪地籍圖者為依據,實施時仍應以都市計畫公告書圖為準;其有誤差時,應依有關機關實地指示(定)地籍線或建築線為準;分區界線不明確時,應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行核辦。
第六條
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四個月。
前項期間內,如經都市計畫變更時,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,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。
第七條
本辦法所定 書表格式 及依本辦法核發之證明書之作業方式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八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1. 辦理退費之對象
  • 使用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,因轉帳錯誤溢繳金額,溢繳部份依規定必須退還申請人者。
  • 使用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,但未一次轉帳繳足金額者。
  • 使用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,轉帳二次以上,第一次轉帳金額正確,第二次繳交金額部份需辦理退費者。
  • 使用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,轉帳二次以上,第一次轉帳金額不足,第二次繳足金額者,二次皆辦理退費。
    (本系統不提供補繳功能)
  • 申請者轉帳錯誤,轉入他人帳號能提供證明者。(提供申請表和轉帳單據-提款機之轉帳記錄單正本或影本)
2. 辦理退費之方式
  • 辦理退費須填寫退費申請表
  • 辦理退費者必須是轉帳本人或是申請人,且必須提供轉帳單據。(提款機之轉帳記錄單正本或影本)
  • 辦理退費須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『退費申請表』及『轉帳單據』至本局領取,或是利用郵局以掛號方式郵寄退費申請表至本局辦理退費(需附回郵)。
地址:110 臺北市政府東南區九樓都市發展局(都市測量科)
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本府市政大樓1樓都市計畫工作站
服務電話:(02)27256171